进口使用。税务机关被判退还纳税人2930欧元

Anonim

在今年 4 月对进口二手车征收的 ISV(车辆税)提出质疑后,税务和海关当局 (AT) 被勒令向纳税人退还约 2930 欧元。

最终决定,今年第二次,这次来自里斯本的 CAAD(行政仲裁中心),这不是第一次,去年 5 月在类似案件中做出了决定。

两种情况下的投诉人相同,仲裁员是新的,但裁决的方向相同,国家有义务退还部分收费。

有什么问题?

正如我们已经提到的,问题是在进口二手车上收集 ISV 及其应用方式。如果最初将 ISV 应用于进口二手车,就好像它是新车一样,欧洲法院 (ECJ) 在 2009 年作出的裁决中引入了“贬值”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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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现在根据车辆的年龄,ISV 上有减少指数(百分比值)。问题在于作为 ISV 计算一部分的两个组成部分——发动机容量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只有发动机容量部分受到“贬值”变量的影响。

这就是贸易商投诉背后的原因,以及欧盟委员会对葡萄牙的侵权程序,声称葡萄牙国家是违反 TFEU 第 110 条(《欧洲联盟运作条约》)。

与第一种情况一样,税务机关声称“环境成分不应(……)受到任何减少,因为它代表了环境影响的成本,并且不应(……)被理解为与第110. TFEU,因为它旨在引导消费者根据汽车的污染程度在购买汽车时有更大的选择性”。

梅赛德斯-奔驰 GLS

所涉案件

投诉人进口的二手车是奔驰GLS 350 d,车龄1-2年——根据进口车ISV表,该车车龄对应20%的折旧率。

将税收分为置换和排放部分,需支付的金额分别为 9512.22 欧元和 14,654.29 欧元。预计将减少 20% 并应用于汽缸容量部分,应缴税款总额为 21,004.94 欧元。

如果环境部分的减少与气缸容量部分相同,则该部分支付的金额将减少 2930 欧元,这正是税务机关必须退还给纳税人的金额。

目前,CAAD 仲裁员正在审理另外三个案件。

来源: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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