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 和 GNC:国家激励存在,但它们所涵盖的汽车不存在

Anonim

在上届政府发起的绿色税收改革(12 月 31 日第 82-D/2014 号法律)的范围内以及本届政府批准的措施中,多项税收优惠为公司带来多项优势。

其中最重要的就 IRC 而言,通过降低自治税:三个级别中的每个级别分别为 7.5%、15% 和 27.5%,而不是来自柴油车型的 10%、27.5% 和 35%。

为了从这些车辆的购买中受益,它认为这些车辆对环境污染较小,立法者还决定将 ISV,即车辆税减少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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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使这些汽车的购买价格从一开始就降低,公司还可以扣除购买这些汽车时支付的增值税的 50%,最高可达 37,500 欧元。

此外,与柴油一样,这些燃料有 50% 的增值税扣除,有权扣除折旧高达 9375 欧元/年的费用。

最后,使用成本的另一个优势是,较低的认证 CO2 允许每年在 IUC 中节省几十欧元。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税务机关将法律限制在幽灵车上

问题的关键在于税务机关 (AT) 发布的这份命令,该命令与“自主税收系统 (TA) 的意见有关,涉及以汽油/液化石油气交替驱动的机动车辆的收费”,它读入文件摘要。

在这个问题上,AT 命令不仅在所要求的解释中是详尽无遗的,而且还将其扩展到了自治税收本身的范围之外,在上述文件的第 2 点中进行了解释:

“关于 CISV,第 8 条第 1 款 c) 款现在规定适用因适用第 7 条第 1 款中的表 A 产生的税款的 40% 的中间税率。相同的代码,适用于仅使用液化石油气 (LPG) 或天然气作为燃料的乘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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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这一点作为解释第 82-D/2014 号法律的序言,AT 发布了关于 AT 可能扣除范围的结论:

“至于 IRC,上述法律 (……) 在第 88 条中增加了第 18 条,并开始为由 LPG 或 CNG 提供动力的车辆提供降低的自主税率 (……) 尽管该标准的措辞似乎导致立法者打算涵盖(……)任何机动车辆,只要它是由 LPG 或 CNG 燃料驱动的,就必须在上述法律对各种税法进行的更改的背景下进行分析。立法者进行环境税改革,这将有利于使用比化石燃料污染更少的燃料的车辆(……)很明显,立法者打算通过降低费率来支持仅使用液化石油气 (LPG) 或天然气作为燃料的车辆。,因为它们比以化石燃料为动力的车辆污染更小”。

“结果”,我们在命令的第 8 点中读到,“ 通常称为双燃料的车辆被排除在外,使用替代燃料,例如汽油/液化石油气,因为由于使用上述化石燃料,它们是污染更大的车辆,因此他们不会受到降低自治税率的青睐”,该文件明确重申,其中还增加了第9点,以消除对此事的所有疑虑。

“这样一来,就必须对中国保监会第88/18条的规定进行限制性解释,使该规定仅对仅以LPG或CNG为动力的轻型客车降低自主税率”,以及此处以粗体突出显示的部分也按可从上一页 QR CODE 查阅的顺序突出显示。

有趣的是,对限制激励措施归属的税务机关命令的解读表明,人们对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如汽油)都是化石燃料的认识不足。

GPL 证明

政府和税务机关没有回应。令人难以置信的品牌和车队所有者

得知这一命令后,Fleet Magazine 立即向财政部和环境部发出了澄清请求,后者负责在更可持续的机动性的背景下制定和监督激励措施。

到目前为止,两个部门都保持沉默,尚不清楚当时哪些模式受益,因为,由于技术上的不可能性,没有专门经营LPG/CNG的轻型车辆。

事实上,发动机启动前的初始点火总是使用汽油进行,通常只有在发动机达到理想的工作预热点后,车辆才能完全使用 LPG 或 CNG。

所联系的大多数进口商的困惑伴随着澄清说,到目前为止,ISV 的折扣或商业客户的反馈都没有受到此订单的影响。

“双燃料汽车与汽油汽车一样在财政上征税。不适用于任何人的激励措施并不是真正的激励措施,”雷诺和达契亚的公关总监里卡多·奥利维拉 (Ricardo Oliveira) 断然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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