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進口二手車IUC的法案

Anonim

幾個月前歐盟委員會敦促葡萄牙“改變其對機動車徵稅的立法”,目前正在議會討論一項法案,以遵守社區指令。

當歐盟委員會 (EC) 向葡萄牙發出警告稱,葡萄牙對進口二手車徵稅的立法與 TFEU(歐盟運作條約)第 110 條不兼容,為期兩年葡萄牙需要幾個月來解決這個問題,這個時期已經結束。

現在,在歐共體發出通知近三個月後,直到現在我們都知道“已向葡萄牙當局發送了關於此事的合理意見”,正如它已告知如果沒有發生任何變化,它似乎葡萄牙立法者決定遵循指令。

有什麼變化

這正在討論的法案不涉及 ISV(車輛稅) 支付進口使用 但對 IUC 來說是的 .也就是說,進口二手車目前必須繼續支付相同的 ISV 價值,但就 IUC 而言,他們將不再像進口當年的新車一樣支付。

訂閱我們的新聞

因此,關於 IUC,如果擬議的法律獲得批准,所有進口汽車將根據首次註冊日期支付IUC(前提是它來自歐盟或來自歐洲經濟領域的一個國家,如挪威、冰島和列支敦士登)。

也就是說,如果進口車是在2007年7月之前,它會按照“舊規則”支付IUC,這將允許大大減少收費金額。其他受益於這種可能變化的是 1981 年之前的經典,它們將免於支付 IUC。

根據擬議法律中可以閱讀的內容,如果獲得批准,它將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但僅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賬單

標題為“第 180/XIII 號法律提案”,可在議會網站上找到,這仍然可以更改,但現在我們將正在全面討論的提案留在此處,以便您了解它:

第十一條

單一流通稅法修正案

IUC 規則第 2、10、18 和 18-A 條現具有以下措辭:

第二條

[…]

1 - […]:

a) A類:首次在本國領土或歐盟成員國或歐洲經濟區註冊的輕型客車和混合使用的輕型車輛,總重量不超過2500公斤,自 1981 年至本守則生效之日;

b) B 類:《車輛稅法》第 2 條第 1 款 a) 和 d) 項中提及的乘用車和總重量不超過 2500 公斤的混合用途輕型車輛,其首次註冊日期,本守則生效後,在國家領土或歐盟成員國或歐洲經濟區;

第十條

[…]

1 - […]。

2 — 對於在本國領土或歐盟成員國或歐洲經濟區首次註冊日期在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後的 B 類車輛,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

3 — 在確定 IUC 的總價值時,必須將以下係數乘以從前幾段提供的表格中獲得的集合,具體取決於車輛在國內或成員國首次註冊的年份歐盟或歐洲經濟區的:

[…]

第 21 條

生效和生效

1 — 本法於 2019 年 7 月 1 日生效。

2 —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

這) […]

b) 根據本法第 11 條對 IUC 守則第 2 條和第 10 條作出的修正;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