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使用。稅務機關被判退還納稅人2930歐元

Anonim

在今年 4 月對進口二手車徵收的 ISV(車輛稅)提出質疑後,稅務和海關當局 (AT) 被勒令向納稅人退還約 2930 歐元。

最終決定,今年第二次,這次來自里斯本的 CAAD(行政仲裁中心),這不是第一次,去年 5 月在類似案件中做出了決定。

兩種情況下的投訴人相同,仲裁員是新的,但裁決的方向相同,國家有義務退還部分收費。

有什麼問題?

正如我們已經提到的,問題是在進口二手車上收集 ISV 及其應用方式。如果最初將 ISV 應用於進口二手車,就好像它是新車一樣,歐洲法院 (ECJ) 在 2009 年做出的裁決中引入了“貶值”變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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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現在根據車輛的年齡,ISV 上有減少指數(百分比值)。問題在於作為 ISV 計算一部分的兩個組成部分——發動機容量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只有發動機容量部分受到“貶值”變量的影響。

這就是貿易商投訴背後的原因,以及歐盟委員會對葡萄牙的侵權程序,聲稱葡萄牙國家是違反 TFEU 第 110 條(《歐洲聯盟運作條約》)。

與第一種情況一樣,稅務機關聲稱“環境成分不應(……)受到任何減少,因為它代表了環境影響的成本,並且不應(……)被理解為與第110. TFEU,因為它旨在引導消費者根據汽車的污染程度在購買汽車時有更大的選擇性”。

梅賽德斯-奔馳 GLS

所涉案件

投訴人進口的二手車是奔馳GLS 350 d,車齡在1-2年之間——根據進口車ISV表,該車車齡對應20%的折舊率。

將稅收分為置換和排放部分,需支付的金額分別為 9512.22 歐元和 14,654.29 歐元。預計將減少 20% 並應用於汽缸容量部分,應繳稅款總額為 21,004.94 歐元。

如果環境部分的減免與氣缸容量部分相同,則該部分的支付金額將減少 2930 歐元,這正是稅務機關必須退還給納稅人的金額。

目前,CAAD 仲裁員正在審議另外三個案件。

來源: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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